河北:关于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评〔2018〕91
关于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迁安德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迁安市北6千米的兰若院村和高各庄村之间,符合《迁安市市域环境卫生工程专项规划(2017-2030)》。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两台3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两台23.5吨/小时余热锅炉、两台6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设施,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项目总投资29798.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60万元。
二、根据你公司上报的《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听证会反馈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可行。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2台焚烧炉烟气各采用一套“SNCR炉内脱氮(以尿素为还原剂)+机械旋转雾化脱酸反应塔(脱酸剂为石灰浆液)+干粉喷射(脱酸剂为氢氧化钙粉末)+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1座80米高的双筒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飞灰、水泥、活性炭、干粉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分别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垃圾卸料大厅及垃圾库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渗滤液处理站各构筑物采取加盖封闭;垃圾储运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散逸的恶臭气体经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全厂停炉检修期间,臭气经除臭装置吸附净化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回用于除灰渣及飞灰稳定系统用水、卸车平台冲洗用水和地面冲洗用水,剩余部分外排;垃圾渗滤液与车间冲洗废水、卸料平台冲洗废水进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站,经“水解酸化+厌氧系统(UASB+中沉池)+MBR系统(A/O+内置式超滤)+NF系统+RO系统”工艺处理达标后外排,浓液回喷至焚烧炉;化学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直接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达标外排。上述外排废水均排入迁安市污水处理厂(待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排入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所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并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入炉燃料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严禁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等。厂内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炉渣可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应按照应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可送焚烧炉焚烧处置。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固化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迁安市赵店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如上述飞灰固化物和渗滤液处理站污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需同废活性炭等其它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九)该项目飞灰填埋所依托的迁安市赵店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行;同时项目配套的供、排水管网未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四、迁安市政府须加强区域污染源管控措施的实施,加快供、排水设施和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确保在该项目投产前建设完成。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70.531吨/年、氮氧化物220.408吨/年、化学需氧量30.733吨/年、氨氮3.588吨/年。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本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
六、建设单位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2日
抄送: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