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示的期限为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3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公示期内,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直接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或者自身与申请人重大利益的,可依法向我委书面陈述、申辩;对本行政审批事项内容有其他意见建议的,也可向我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