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高能源股份40万吨配煤炼焦配套改造1×15
晋城市经信委:
你委报送的《关于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万吨配煤炼焦配套改造1×15MW余热发电机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晋市经信字〔2015〕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省节能中心对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万吨配煤炼焦配套改造1×15MW余热发电机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能源消耗。项目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焦炉高温烟气等;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汽轮机、风机、水泵等;主要耗能工序为余热锅炉工序、发电工序、脱硫除尘工序等。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5808吨标准煤(当量值)、10630吨标准煤(等价值);发电标煤耗495.98克标准煤/度,供电标煤耗556.83克标准煤/度,厂用电率10.92%。项目投产后可为企业减少能源消费2866.98吨标准煤。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1.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电机、风机、水泵、空压机、变压器、照明器具等,推荐选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目录中的产品(设备)。
2.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61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五、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如项目用能工艺、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本审查意见与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